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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法的历史变革

本站发表时间:[2020-06-22]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陈广慧

  美国是最早制定反倾销法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上使用反倾销措施最频繁的国家之一。美国的反倾销法对WTO和他国反倾销法有着重大的影响,相当多的反倾销法律制度都源自美国。

  早在1913年,美国将反倾销的法规就写进了该国的《1913年关税法》,该法规定,如果某种美国也有生产的外国商品出口到美国,其价格低于出口时出口国公平市场价格,则将对该产品征收附加关税。但此内容由于受到参议院的反对,遭到删除。

  《1916年的反倾销法》是美国的第一部反倾销法。这部法深受反垄断法的影响,并且使用了反垄断法中的一些概念,包括要求掠夺性意图的证据和依靠刑罚与3倍的民事损害赔偿。但后来证明掠夺性意图的要求是不可行的,美国的关税委员会从而对该部法得出了不成功的结论。于是,美国在1921年通过了《1921年反倾销法》,该部法最重的变化就是扩宽了损害标准,并不要求证明掠夺性意图,由此拓宽了反倾销法的关注对象,超越了掠夺性行为的狭窄定义范畴。

  接下来的时间里,美国的反倾销法得到了进一步改进。1974年,美国颁布了《1974年贸易法》,其对1921年的反倾销法作了重大修改。其中首次扩大倾销概念的范围,视产品在出口国和进口国以低于成本销售为倾销,并采用结构价值来计算低于成本销售产品的外国市场价值。

  1994年,美国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对其国内法倾销法以及政策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形成了《乌拉圭回合协定法》该法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并开始履行WTO的《反倾销协定》。

  美国的发倾销法历经多次重大变革,其基本制度已趋于完善和稳定。并逐步与CATT/WTO的《反倾销协议》靠拢。在1979年之前,美国反倾销法实际上根本不受《反倾销协议》的制约,而且存在大量的不符之处,如只要求损害,而不是实质损害等等。在WTO成立之后,美国反倾销法历经不断地修改,已基本与WTO《反倾销协议》趋同。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争端解决机制(DSM)得到了根本的改进。相比GATT时代,WTO的成员方可以在争端解决机构(DSB)有效的挑战任何成员方、与WTO规则不符的立法与实践。事实上,自WTO成立之后,美国的反倾销立法和实践就不断遭到其他成员方的挑战,而且绝大多是案件以美国败诉告终。这迫使美国不得不经常修正与《反倾销协议》不符的立法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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