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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伦法院:美国种族隔离制度的法律终结者

本站发表时间:[2021-06-07]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王恒

  厄尔沃伦生于1891年,卒于1974年7月9日,美国人,于1953年至1969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人们习惯将他在任这一时期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称之为沃伦法院。

  美国南北战争后,奴隶制度虽然已经被废除了,但种族隔离在一些州还是相当普遍地存在于现实社会,“隔离但平等”原则还深深地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意识之中,虽然1938年最高联邦法院对盖恩斯诉加拿大一案的判决及1950年最高联邦法院在同一天判决的“斯威特诉培恩特案”和“麦克劳林诉俄克拉荷马案”,动摇了顽固的“隔离但平等”原则。但在美国对黑人种族的严重歧视和种族隔离制度依然有着深刻的历史和法律根源,在法律上并未根除。根据美国总统民权委员会1947年的一份报告,普莱西案是导致美国,特别是美国的南方,许多公共和私人机构普遍实行种族隔离,各类种族隔离立法陆续出台的根本依据。但随着美国社会的民主化,黑人权利的进一步解放成为美国社会和世界历史发展的迫切要求。从而,在法律上彻底铲除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制度的桎梏,也成为历史前进的必然趋势。

  1953年,沃伦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进入沃伦法院时代。此后不久,沃伦法院遇到了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沃伦首席大法官及沃伦法院顺应美国历史的发展,于1954年5月17日,对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进行宣判,判决书中写到“我们不能让时钟倒转到1868年,第十四条修正案被通过时;甚至不能倒转到1892年,普莱西案裁定时。我们必须从公立教育已经充分发展及其目前在全国人民生活中的重要性这个角度,来考虑公立教育。只有这样,才能判定,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是否剥夺了原告享有的平等法律保护的权利”。“仅仅由于种族的不同,而将一些孩子与其他年纪和资质相仿的孩子隔开,会造成他们在那一社区地位低下的感觉,这种感觉可能会影响他们的心灵及思想,并可能永远难以释怀”。“……本庭的结论是:公共教育事业绝不允许‘隔离但平等’原则存在。”

  沃伦首席大法官及沃伦法院行使最高司法权,坚决否定了“隔离但平等”原则,在法律上给予黑人运动强有力的支持。沃伦首席大法官及沃伦法院在国会没有通过任何立法,总统没有提出任何动议的情况下,判决推翻了189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布朗法官主笔所确定的“隔离但平等”原则的裁定,从法律上彻底打破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制度的桎梏。这个判决直接导致美国二十一个州取缔公共中、小学教育中的种族隔离制度,并在各领域引发了连锁反应,成为取缔各行各业种族隔离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

  沃伦法院的判决在法律上消除了“隔离但平等”原则,使得各种具有种族隔离痕迹的法令制度归于无效,引发了美国社会的重大革新,也推动了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民主的进步。为美国彻底根除种族隔离制度、扩大黑人权利做出了推动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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