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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预告登记制度

本站发表时间:[2020-09-03]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预告登记制度起源于普鲁士法,其设立目的在于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赋予债权具有物权的效力,从而保护特定债权利益。德国法继承了普鲁士法上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预告登记制度。《德国民法典》第883条就预告登记范围、效力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关于预告登记的范围,《德国民法典》第883条第1款规定,为保全给予或者废止土地权利的请求权,或保全给予或废止对土地上所设定的权利的请求权,或者保全变更此种权利的内容或顺位的请求权,可以在土地登记簿册中进行预告登记。为保全将来的或附条件的请求权,也准许进入预告登记。可见,德国民法中预告登记请求权的范围主要为未来发生于土地上的各种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包括旨在发生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消灭的请求权;各物权内容和顺位变动的请求权,及附期限和附条件的请求权。

  关于预告登记的效力,《德国民法典》第883条第2、3款规定,在预告登记后,对土地或权利进行处分的,以处分将妨害或侵害请求权为限,其处分无效。以强制执行或者假扣押方式或由破产管理人进行处分的,也适用预告登记的规定。请求权以给予权利为内容的,此权利的顺序依预告登记确定。结合预告登记制度设立的目的,预告登记具有权利保全、保全顺位、破产保护的效力。

  同时德国民法典确立了“相对无效模式”的保全请求权效力,包括对人的相对不生效力和内容上的相对不生效力。对人的相对不生效力指对预告登记权利人而言,预告登记义务人在预告登记之后所为的未经权利人同意的处分行为仅在妨害权利人请求权时不生效力,而对其他人来说,该处分行为仍有效;内容上的不生效力指不生效力仅限于妨害权利人请求权实现的范围,除此之外的处分行为仍有效。就处分行为的效力,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预告登记对于强制执行、假扣押等处分行为有对抗力。

  德国在中世纪确立的预告登记制度,对于保护特定情况下债权请求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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