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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合同引纠纷,行业监管需加强

本站发表时间:[2023-11-09] 来源:北京必威体育:网 作者:高煦冬
  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从8811万增长到1.9亿,从占全国总人口比重的7%增长至13.50%,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据北京市民政部门统计,截至2023年10月,北京市注册养老服务机构共计520余家,养老机构、入住老人、送养人之间因履行养老服务合同产生的纠纷日趋增多。
  11月3日上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会上通报了典型案例并进行法律提示。据介绍,2019年至2023年9月,大兴法院共受理涉养老机构民事诉讼案件189件,其中涉老年人权益纠纷案件93件,其余为劳动争议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案件。
  老人在养老机构去世谁担责?单方免责条款无效
  监护人甲某就入住老人(丙某)与某养老机构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并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在照料中心期间老人应服从服务员的服务与管理,如出现不配合服务人员管理或由于老人过错过失引起的任何磕碰、摔伤等意外,导致老人发生事故或死亡,养老机构没有任何责任,由监护人全部负责。老人丙某入住某养老机构后,某日上午,丙某在入住房间内从轮椅上摔落,养老机构护理人员查看后仅对丙某进行观察,直至下午发现丙某存在呕吐方告知甲某。甲某随即将丙某送往医院,但最终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与养老机构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免责条款系格式条款,明显存在加重甲某和丙某责任免除养老机构责任的情形,养老机构在明知丙某从轮椅上摔落后仍仅对其进行观察,未及时采取其他救护措施,亦未及时通知家属,存在过错,应当对丙某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于养老机构以补充协议约定主张免责的抗辩意见,因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法院不予采纳。
  养老机构不“养”老,纠纷类型种类多
  大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老年人及其近亲属对养老机构及其服务的认识和期待与自身注意义务、近亲属扶养赡养义务之间关系的定位有待进一步厘清;养老机构在合同拟定、服务提供、自身运营管理等方面仍有进一步提升和改善的空间;对养老服务行业的监管和规制亦应紧跟人民群众和时代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从大兴法院审理的涉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类型上看,因服务费引发的纠纷案件54件,其中老年人诉请退还费用的案件46件,养老机构要求老年人及其近亲属支付拖欠服务费的案件8件。因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引发的纠纷案件29件,其中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摔伤或从床上坠落致伤案件17件,老年人因突发疾病或自身重疾发病未得到及时救治致重伤或死亡案件7件,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后被同住人员侵害案件1件,其他原因致伤4件。
  法院建议:养老机构行业监管需加强
  为依法保障入住老人和养老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机构行为,妥善解决涉养老服务争议,大兴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涉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分析和梳理发现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养老服务合同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情况普遍存在;二是养老服务合同中,合同相对方主体不明确;三是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收取养老服务费周期长,送养人和入住老人财产权益风险增高。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则为养老服务机构履行养老服务合同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存在过错认定难。
  针对上述问题,大兴法院提出建议,养老服务行业应制定出台更具操作性的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明确细化相关各方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合同的监管,推荐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人及其家属优先使用《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同时加大对北京养老服务网的宣传,推动养老服务合同线上网签工作。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牢固树立老年人生命健康至上的理念,以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为宗旨,杜绝在老年人生命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竭尽全力做好老年人养老服务安全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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