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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是否能要求对方返还?

本站发表时间:[2023-11-20] 来源:北京必威体育:网 作者: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经常会通过赠与礼物、红包和转账等方式来表达感情。双方分手后,能否要求对方将恋爱期间的转账进行返还呢?大兴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恋爱期间转账归还的案件,判决归还部分款项。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于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期间建立恋爱系。恋爱期间,陈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王某转款共计5万余元。另外,陈某花费10万元为王某支付购买机动车支付的定金款;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王某账户转款2笔共计30万用于买房。现陈某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双方恋爱期间的转账共计45万余元。
  大兴法院审理结果
  大兴法院认为,陈某、王某二人恋爱期间,陈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对方转账达45余万元,陈某向法院提交微信转账记录,其中包括520元、1314元、5200元、6666元、8888元等金额,上述金额均低于1万元,结合陈某以往转账的数额等情况,可以认定为双方恋爱期间的赠与。对于其他金额共计40万元,陈某主张大额转账均为王某的借款,而王某主张均系陈某的赠与,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进一步结合双方对40万元的用途陈述等,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转账目的、转账数额等因素,认定陈某与王某就案涉40万元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王某应向陈某偿还40万元。
  大兴法院法官提示
  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的转账行为应当结合转账的时间、金额、用途以及双方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按照日常生活规律,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如购买衣服鞋子、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给付的财物,“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以及符合当事人收入水平的小额转账等,应当认为是维系双方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宜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但对于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应考虑转账行为的目的、日常生活经验、善良风俗、各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所以,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在享受爱情的同时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涉及转账或红包时最好注明用途,避免日后发生法律纠纷。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王珮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