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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庭前会议高效审理涉企纠纷 看密云法院如何优化营商环境

本站发表时间:[2023-11-21] 来源:北京必威体育:网 作者: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而以司法途径化解商业纠纷则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在诉讼中,充分运用庭前会议制度,可以大大提升诉讼效率,缩短审理周期,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受疫情影响,公司效益本就不好,这笔货款能赶在过年前及时回来,公司上上下下都能过个好年了。”前不久,某甲公司相关人员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送来锦旗时激动地说。
  据了解,这起案件之所以能够快速高效地办理,庭前会议制度发挥了很大作用。
  2020年,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购销协议》,约定某乙公司从某甲公司处购买盘螺等产品。某甲公司依约供货,货款合计100余万元,某乙公司出具收货确认函。后某乙公司支付货款共计77万元。
  《购销协议》约定,自提货当日开始,需方,即某乙公司应在当天付款。如未付款,则自提货之日的第二天开始,按未付货款的总金额的月百分之二点七计算资金占用费,并在每次付货款时结清当次资金占用费,直至付清货款。同时约定2020年12月31日之前结清货款和资金占用费。
  因某乙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故某甲公司在多次索要货款均无果的情形下,以某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某乙公司支付货款30余万元同时支付2020年6月6日至9月25日的资金占用费28万余元、9月25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百分之二点七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答辩,涉案事情发生时其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不清楚,没见过合同更没签过字。为查明案件真相,实质性化解纠纷,密云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线索,积极寻找原法定代表人,并依法将其追加为本案第三人,通知其参加到本案诉讼中来。
  为了当事企业和第三人能够充分地举证、质证,明确争议焦点、有效避免“证据突袭”,进而节约庭审时间,提升诉讼效率,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
  经过审查本案证据后,第三人认可其拖欠某甲公司的货款,且同意偿还,只是认为某甲公司主张的货款中包含了“以拖欠的货款为基数,按照《购销协议》中约定的月利率百分之二点七计算出来的资金占用费”,且月利率百分之二点七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过高,基于此,密云法院对某甲公司进行耐心的明理释法,对某甲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在法律予以保护的范围内进行调整。
  最后,在密云法院的主持下,某甲公司与第三人同意以41万元的货款达成调解,第三人同意当庭对货款进行即时履行。
  最终,本案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庭前会议由法官主持或者由法官指导法官助理主持召开,由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证人参加。
  庭前会议能够使得案件当事人了解和明晰对方的诉讼请求或者答辩意见,使得庭审中双方的诉辩更有针对性。庭前会议具有提前处理影响庭审进程的程序性事项的功能,比如提前处理保全、追加当事人、鉴定、审计、调证、证人出庭、回避等,大幅度减少庭审中断的可能性,使得庭审变得更为流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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